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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中未给残疾人留份额,依然判定有效,为什么?

发布日期:2022-12-19

>>>此案例是这样的,被继承人顾庚与沈甲系配偶,两人生育顾乙、顾丙、顾丁、顾己、顾甲、顾戊、顾辛等七子女。沈甲于1996年5月14日报死亡;顾庚于2017年12月15日死亡。
>>>2009年8月9日,顾庚请两名律师见证遗嘱时已有四名见证人见证该代书遗嘱,其中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该遗嘱也满足了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本案涉案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遗嘱在订立时有蔡某某、李某两人到场见证并署名,翌日又有许某某、潘某某两位律师对遗嘱进行了审查确认。该节事实除系争代书遗嘱本身和律师见证书等书证外,在原一审程序中蔡某某、许某某亦出庭作证,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系争遗嘱的订立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二审据此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申诉人申请再审称遗嘱中没有给两位残疾继承人顾丙、顾丁预留遗产份额问题,本院认为,两位残疾人虽具领了残疾证,但两人之前有工作,退休后有退休工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未为两人预留遗产份额,亦不导致遗嘱无效。
>>>上述代书遗嘱文本、代书人、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设立2009年8月8日代书遗嘱时,有两名见证人即蔡某某、李某在场,该代书遗嘱是顾庚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故认定顾庚于2009年8月8日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弘嘉律师提示您 遗嘱无小事,设立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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