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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重要性--杨某子孙继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5-12

内蒙老杨家有子杨先生、女儿杨女士。杨先生到北京发展,杨女士在内蒙照顾老杨两口。
杨先生在内蒙有一套房因无遗嘱,则法定继承人为1、陈某(杨先生妻子)2、杨某1(杨先生儿子)3、杨某2(杨先生女儿)4、老杨(杨先生父亲)5、孙某(杨先生母亲)。
老杨在北京有套房,老杨两口去世,众子孙开始争夺。
韩某1(老杨外甥)提供的老杨的“遗嘱”无法确定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提供的孙某(杨先生母亲)的“代书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两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查明的事实,杨先生在外工作生活,且先于父母死亡,而杨女士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照料父母生活起居。故一、二审法院酌情确定杨德芝对父母的遗产适当多分,并综合考虑赡养情况、杨维林遗产折抵因素等,酌定201号房屋由杨某1、杨某2继承30%的份额,由韩某1、韩某2、韩某3继承70%的份额,比例合理。
总结一句话:有效遗嘱很重要,立遗嘱,找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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