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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也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1-08-12

......此案件是这样的,老王与郑夫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王某2、王某3、王某4及王某1。2003年2月10日,郑夫人去世,此时老王年事已高,独自生活不便,经他人介绍认识王夫人并同居生活直至老王去世。老王与王夫人同居生活期间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老王生活、生病均是由王夫人照料。
......2018年4月30日,老王因病去世。2019年1月9日左右,老王生前所在单位为其补发了工资福利44158.4元。王某2、王某3、王某4、王夫人认为该款为遗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王某2、王某3、王某4、王夫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王某1分别向王某2、王某3、王某4、王夫人支付应继承老王遗产8831元;二、案件诉讼费用由王某1承担。
......因老王生前未立有遗嘱,该财产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鉴于王夫人系继承人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王夫人分得适当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现王某1不服又上诉称王夫人与老王系保姆与雇主的身份关系,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即使王夫人最初以保姆的身份照顾老王,但在相处的过程中,已经超越保姆与雇主的身份关系,该事实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定,故王某1此节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王夫人不只是一名保姆,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夫人于2003年起即与王正义共同生活直至王正义去世。王夫人原审提供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王夫人与王正义虽未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多年,王夫人对王正义尽到了主要的照顾、扶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院判定王夫人分得6158元,剩余38000元由四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王某1在王正义生前生病治疗方面给予更多的照顾,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酌定其分得14000元,王某2、王某3、王某4各分得8000元。
......没有遗嘱或遗嘱有瑕疵,给后面人带来很多麻烦。相信法律是公证的,付出多的人得到的多,印证那句老话,好人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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