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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三十而已》,顾佳能否要回花在小三身上的钱?

发布日期:2020-09-16

从前的日色变得慢
 
车、马、邮件都慢
 
一生只够爱一个人”
 
奈何如今的爱情和婚姻却总是匆匆
三十而己
 
 
《三十而已》从大火到落幕
 
最让大家心疼的便是完美人妻顾佳
 
在顾佳全心全意带孩子照顾老人、周旋太太圈扩展人脉、辅助丈夫开公司的时候
 
许幻山竟然被刚毕业的“绿茶”林有有攻陷,日常出轨
 
小三林有有甚至“逼宫”顾佳
 
顾佳霸气回应
 
你们吃过多少次晚餐,开过多少次房,酒店的钱,你的房租,一笔一笔给我算清楚,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
 
那么,在如今民法典时代,顾佳到底能否追回这些财产呢?
弘嘉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对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实践中,丈夫擅自将财产赠与情人的案件比比皆是,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普遍。大多数法院认为丈夫的行为无效,极少数法院认为丈夫财产处分的行为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丈夫擅自将财产赠与情人,倘若没有触及公序良俗底线,譬如仅仅是出于结束婚外不正当关系,此时并不能全然否定赠与的效力,但不及于妻子一方,妻子无需连带。但若不认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丈夫动机符合公序良俗,那么定性其为无权处分更为合适,此时妻子一方将拥有赠与是否有效的最终决定权。
弘嘉律师事务所
 
此外,司法实践中个案差异很大,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譬如接受赠与的情人并不知对方已婚,仅仅基于信赖和善意而接受赠与,但妻子却拒绝承认丈夫的财产赠与,此时对情人又是否公平呢?
 
故而个案正义的实现需要综合法理、情理等多方因素去考量和权衡。此外,若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譬如用以维持不为道德所允许的婚外情,则对夫妻双方均属无效,情人应当全部返还财产。
 
黑白牵手
提摩太·凯勒在《婚姻的意义》中提到即便我们当初找对了人,过不了多久,对方会变。因为婚姻这件人生大事意味着:我们一起走进去,就不再是原来那个人。倘若有一天对方变了,婚姻和爱情离我们远去,记得依旧要爱自己,将属于自己的权利牢牢攥在手里,相信法律会给予遍体鳞伤的你最后和最好的慰藉和温情,弘嘉见证你的幸福,亦拯救你的不幸。
 
 
 
弘嘉说——以绝对的专业与特有的温度守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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