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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1-07-26

​......公司成立后能够按照全体股东成立时的意愿良好运行,不断发展壮大并获得期望的收益,是所有股东的美好愿望。但现实又是这样的无情,很多情况下,公司是发展了,但是,中小股东,甚至是大股东也会遇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现象,而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时候,股东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下面,对此进行简单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定义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体现规定在《公司法》(2018年12月26日修正)第149条、151条、152条中。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2月17日修正)第2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股东代表诉讼的类型

 

......根据前述规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四种情形: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提起诉讼。

 

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提起诉讼。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与第一种情形的区别。前者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该情形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而且在此情况下,是直接提起诉讼,而不需要按照《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4、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

 

......这儿需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股东代表之诉所产生的赔偿是归公司所有的。当赔偿归公司所有后,如果股东想争取自己的权益时,需要根据公司新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起诉公司等合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三、《九民纪要》中关于公司代表诉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就股东代表诉讼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作出回应,以促进该制度的准确、统一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九民纪要》明确了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股东取得股权是在不法行为发生前还是不法行为发生后不会影响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

 

2、在根本不存在公司机关起诉的可能性时,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九民纪要》规定了前置程序豁免的另一种情形,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3、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问题

 

......《九民纪要》根据反诉请求和理由的不同,区分情况规定了反诉受理与不受理的两种情形:如果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股东代表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出具调解书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是相当全面的,因此,当公司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股东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及时为公司止损,而不能坐视不管。虽然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直接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但股东实际上是最终受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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